广东合作伙伴公司注册方案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协同伙伴公司的注册管理,保障业务伙伴公司的合法权益,促进合作伙伴业健康发展,制定本方案。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协同伙伴公司。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条 设立合作伙伴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有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; (三)有确定的公司名称和住所; (四)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; (五)具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和资金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四条 设立合作伙伴公司应当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(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)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公司设立申请书; (二)公司章程; (三)股东会决议或者全体股东签署的出资协议; (四)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; (五)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简历; (六)住所证明; (七)从业人员资格证明; (八)资金证明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 第五条 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符合法定条件的,予以核准登记,发放《企业营业执照》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 第六条 协同伙伴公司自取得《企业营业执照》之日起30日内,应当向市场监管局办理备案。备案材料包括《企业营业执照》、《公司章程》、股东名单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简历等。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业务伙伴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《公司法》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主要包括: (一)商业协同伙伴; (二)业务伙伴记账; (三)业务伙伴进出口; (四)合作伙伴保险; (五)业务伙伴投资; (六)其他经批准的协同伙伴业务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业务伙伴公司的监督管理,维护业务伙伴公司的合法权益,保障业务伙伴业健康发展。 第九条 协同伙伴公司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,诚信经营,接受市场监管局的监督检查。 第十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的,由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罚款、吊销《企业营业执照》等处罚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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